北京四方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源昊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2517号
原告北京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源昊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