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836号
原告:北京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7号院5号楼10层10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百世天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39号10号楼6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世天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四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