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984执176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南正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93260004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川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568331611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川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鄂0984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标的254434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无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2)、2021年3月16日本院以(2021)鄂0984民初64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南外街东安顺××幢:一单元3层304,4层404,12层1201,二单元23层2301,权证号:鄂(2019)汉川不动产权第0××0号及四单元6层601室,权证号:鄂(2019)汉川不动产权第0××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又于2022年11月4日以(2022)鄂0984执1769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南街东安顺××幢:一单元二层201室,权证号:鄂(2019)汉川不动产权第0××7号,及二单元二层204室,权证号鄂(2019)汉川不动产权第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处和解阶段,故暂未启动处置程序;(3)、经网络查控及线下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