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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0民初5132号 原告:罗某,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某(罗某之妻),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向某,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无锡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 原告罗某与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某、向某、无锡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5年6月3日,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98.30元,减半收取749.1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