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某某局等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冀0606行初81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保定市某某局。 第三人无锡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某某局,第三人无锡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