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监10号
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审原告:***,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审原告:***,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贲县。
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审原告:***,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审原告:***,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审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原审被告:黄冈市中蓝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67429697B。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黄冈市中蓝窑炉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豫0482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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