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执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中蓝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竟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湖北黄州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甘肃松迪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东镇建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冈市中蓝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松迪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甘肃松迪焦化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冈市中蓝窑炉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755257.56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265668.12元。因被执行人一直不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做了以下工作: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遂依法做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3、通过实地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不动产、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房屋租赁等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未进行生产,无经营线索。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其进行了查封;
4、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表示公司无能力履行债务,现正积极和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进行招商引资,经向相关部门核实该情况属实,暂不宜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
5、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信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强制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约谈笔录、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该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暂不宜处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朱万仁
审判员 焦学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