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91民初2164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