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91民初817号
原告:莆田顺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林美村大埔46号。
法定代表人:杨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云、何雪贞,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孔凡华。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何义斌。
原告莆田顺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56880.92及利息。2022年3月29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56880.92元及利息。2022年5月12日,原告莆田顺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莆田顺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8230元,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莆田顺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