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8083号
原告:北京德盛广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城街道南郝庄村52号一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哲,
被告:江苏然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上海大世界8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彭建辉。
被告:董红军,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七里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孔凡华。
原告北京德盛广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然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红军、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北京德盛广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德盛广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祎慧
二○二二 年 八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