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3民初1665号
原告: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下庄街320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雄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黑龙潭(云南电子管厂)生活区23幢。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雄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