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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2923民初299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男,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祥云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祥云县米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祥云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