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24民初706号
原告: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9187××××。以下简称云南恒兴祥公司。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下庄镇下庄街320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0594××××。以下简称**摩尔农庄。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县工业园区田园片区(云保公路以西笑果果公司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90××××。以下简称云南摩尔农庄。
住所:云南省**州**市**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向本院起诉后,又以需要对总工程款和已付工程款重新核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3282元,由原告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