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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终918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下庄镇下庄街320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59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案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