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终918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下庄镇下庄街320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59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案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