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民初99号
原告:***,女,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石新社区山城工业区26栋厂房一层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6920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0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受理费原告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