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73知民初1295号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石新社区山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纽曼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理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
法定代表人:章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纽曼腾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20xxxxxxx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北京纽曼腾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万元”。其后,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纽曼腾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文彬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