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达佳音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976号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石新社区山城工业区26栋厂房一层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博达佳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依翠园13号楼首层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生(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5060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达佳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飞生(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晖 审 判 员  赵 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栾 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