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976号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石新社区山城工业区26栋厂房一层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博达佳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依翠园13号楼首层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生(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5060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达佳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飞生(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晖
审 判 员 赵 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栾 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