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北绿荫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湖北绿荫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