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5民初2114号
原告:武汉众一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武昌大道15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3KFC7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绿荫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信合大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6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武汉众一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绿荫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受理立案,原告武汉众一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众一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众一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62元(已减半计取),由原告武汉众一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