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重庆市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华某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4民初2557号 原告:重庆市海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大道1909号C2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8622505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办事处九龙五组(盐化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1034957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海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海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海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海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市海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