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4968号
原告: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60906,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中兴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1034957K,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办事处九龙五组(盐化园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歌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太湖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