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江苏百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285号 申请人:江苏百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画溪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379442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旻秋,******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办事处九龙五组(盐化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103495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百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与此等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百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百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江苏百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