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4311号
申请人:江苏开磷天健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3001Q,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新安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1034957K,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办事处九龙五组(盐化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开磷天健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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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