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796号
原告:江苏百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画溪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379442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旻秋,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办事处九龙五组(盐化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103495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百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百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百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智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吴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