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4311号之一
原告:江苏开磷天健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3001Q,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新安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1034957K,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办事处九龙五组(盐化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开磷天健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开磷天健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70元,由原告江苏开磷天健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童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