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楚雄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力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2323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楚雄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力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楚雄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力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云2323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力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楚雄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服务费473,460.70元、违约金142,038.00元、案件受理费5,083.00元、保全费3,570.00元。因被执行人云南力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楚雄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力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未实际经营,且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云南力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楚雄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5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云南力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仍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