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2323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楚雄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保山嘉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3年3月28日生,布朗族,云南省保山市人。
楚雄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保山嘉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云2323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保山嘉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楚雄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贷款135,450.40元、并按1%的月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9日起至贷款135,450.40元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因被执行人保山嘉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楚雄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保山嘉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未实际经营,保山嘉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保山嘉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楚雄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5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保山嘉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仍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