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03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磨海达磨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某,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三磨海达磨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人执行款3500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900.00元已交付,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龙北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刘 戈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