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5民初26801号之一
原告:重庆三磨海达磨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1559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渭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4585820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滨江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8492120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磨海达磨床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胜利湘钢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磨海达磨床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磨海达磨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三磨海达磨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2.5元,由原告重庆三磨海达磨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文莲
审判员高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