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毕威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毕威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祥兆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7647号
原告:重庆毕威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号3幢13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41364T。
法定代表人:任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琪,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祥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白石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824203667。
法定代表人:李泉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毕威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祥兆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毕威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3元,由原告重庆毕威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骁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欧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