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2执266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毕威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号3幢13层4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4136-4。
法定代表人:吕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睿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乌江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5842935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毕威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睿拓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2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睿拓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毕威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77380.10元及利息、诉讼垫支费624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中,经本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和有关银行、车管所、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重庆睿拓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现因被执行人重庆睿拓建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伟
审判员汤建国
代理审判员冉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