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

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淄博誉霖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786民初3637号 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双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誉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爱国工业园西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勃利县,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誉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淄博誉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淄博誉霖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支付货款343579.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淄博誉霖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多次发生买卖油漆业务,至今尚欠343579.4元经索要未付,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淄博誉霖贸易有限公司辩称,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无事实依据。被答辩人未向法庭如实陈述双方法律关系及案件真实情况,其起诉答辩人的理由不足,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辩称,答辩人系被答辩人工作人员,本案纠纷实质并非民事的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支付货款理由不足。被答辩人所述的油漆买卖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才可经营,被答辩人对此明知,其也不可能与答辩人发生交易,仅此一点足以说明被答辩人起诉属于恶意。另外,被答辩人尚欠答辩人各种款项数额巨大,至今未支付,被告要求原告立即支付。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未向法庭如实陈述双方法律关系及案件真实情况,其起诉答辩人的理由不足,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是一生产销售醇酸类树脂油漆、水性涂料等的法人企业。自2018年11月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淄博誉霖贸易有限公司多次与原告发生买卖油漆业务,双方经结算淄博誉霖贸易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油漆款257623.09元,并由淄博誉霖贸易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确认。在对账单中双方还确认“公司法人、股东及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对以上欠款承担偿还责任”。之后,双方仍保持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于2020年4月15日原告作为甲方、淄博誉霖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如甲乙双方终止合作,则乙方在30天内结清全部货款。如结不清,超期付款,每超期一天按所欠贷款的1%向甲方交付滞纳金。乙方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及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对以上欠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同履行期间,淄博誉霖贸易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油漆计款275348.2元,扣除付款和减账差额部分,淄博誉霖贸易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油漆款343579.4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对账单、供货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淄博誉霖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少于证据所载明的实际数额,且被告并未提供确实有效的反驳证据来对抗原告的主张,因此,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主张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誉霖贸易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油漆款343579.4元并承担欠款利息(以343579.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4元,减半收取计3227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共计5547元,由被告***、淄博誉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