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786民初3769号
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都昌街道双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青岛市平度市,现住址不详。
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3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期限已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161元及利息(以1516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多次发生买卖油漆业务,至今尚欠15161元经索要未付,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合法权益。
***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6日,***以平度市鹏瑞家具厂(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名义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涂料,价格以双方协商价格为准,同时被告指定***、***为其收货人员。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尚欠原告涂料款15161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涂料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付。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在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付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涂料款15161元及利息(以1516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元,财产保全费190元,共计36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