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6诉前调确47号
申请人: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双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昌邑市江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男,1980年7月3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
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受理了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昌邑市江涂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23)潍商02调422号潍坊市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昌邑市江涂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16日经潍坊市商事调解中心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2023)潍商02调442号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昌邑市江涂商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货款550241.8元,自2023年11月1日起于每月25日前付5000元,直至付清;
二、若申请人昌邑市江涂商贸有限公司、***按期付款,申请人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若申请人昌邑市江涂商贸有限公司、***任意一笔逾期,申请人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有权就实际未付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计算利息(以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调解费3721元由申请人昌邑市江涂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昌邑市江涂商贸有限公司垫付,申请人昌邑市江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前偿还。
本院认为,申请人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昌邑市江涂商贸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昌邑市江涂商贸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2023)潍商02调422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