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

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6民初5198号 申请人: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774160622D,住所地昌邑市双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新田县。 申请人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注]: 1、就地查封被告财产的,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让、毁坏、转移、抵押等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2、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原、被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