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

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86执恢32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都昌街道双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执行人:宁津华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柴胡店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津华信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7)鲁0786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津华信木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涂料款699754.95元及利息(以699754.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对681345.95元欠款及利息(以681354.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对18400元欠款及利息(以18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共计15070元,由宁津华信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于2018年3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后,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699754.9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首次执行到位0元。 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未申报财产,本次执行中,执行到位26528.1元,其中***应承担的18400元及利息5820元、迟延履行金2308.1元,***尚欠迟延履行金4134.9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681354.9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及其他财产登记情况,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保单,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一处,并在本次执行中进行了拍卖,因两次拍卖均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申请人不同意以二拍保留价以物抵债。线下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进行调查,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上述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处置情况进行了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6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继续查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财产无法执行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