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0786民初756号
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双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774160622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78********,现住山东省单县蔡堂镇朱老家行政村小李庄44号。
被告:***,男,汉族,2003年0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7222003********,现住山东省单县蔡堂镇朱老家行政村小李庄村44号。
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283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被告因经营需要购买原告油漆,至今尚欠32830元经索要未付,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具状,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予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送货单两份、当事人户籍登记查询结果二份,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有买卖油漆的业务往来,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2022年5月26日两次向被告***送货,并附随“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送货单”,在该二份送货单上记载货品名称、数量、单价,收货单位名称均为淄博***,在送货单下方处备注“1、送货品种、规格、数量、金额符合需方要求的,应在送货单上签收,作为结款凭证。2、需方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于收货后十日内书面提出。3、需方在使用产品中应当配套使用供方产品,应注意观察,如发现异常应停止使用,并书面通知供方。对未按正常工艺涂装或不配套使用供方提供的系列产品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供方不负任何责任。4、除另有约定外需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金额的日息千分之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5、除另有约定外,需方应在收到货后十五日内付清货款。6、因本送货单产生争议,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中2022年5月10日的送货单显示货款金额为38520元,***在收货人处签字;2022年5月26日送货单显示货款金额为52000元,***在收货人处签字。现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货款57690元,尚欠32830元未付。
另查,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并以3283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二份送货单及当庭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油漆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油漆款328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32830元以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原告提交当事人户籍登记查询结果主张二被告系父子关系且共同经营、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虽然2022年5月10日送货单显示收货人为“***”,但收货单位为“淄博***”,表明原告明知该买卖业务系与***之间发生,且原告未再举证证明二被告系共同经营,故对原告要求***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油漆款32830及利息(利息以3283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5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财产保全费348元,共计658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