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02执32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派克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71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在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