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73行初10791号 原告: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三路6号远大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桐泋,女,1997年1月9日出生,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惠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告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123994号关于第44383534号“活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司品华 审  判  员   **起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