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73行初10791号
原告: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三路6号远大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桐泋,女,1997年1月9日出生,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惠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告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123994号关于第44383534号“活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司品华
审 判 员 **起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