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三路6号远大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显军,湖南惠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湘0121民初93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给付义务:一、偿还借款本金13252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2934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执行费15652元。
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买卖、保险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宁乡市××街道××社区玉潭东路(义乌小商品批发城)A-5014室、A-5008室等处房产,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此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21执3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