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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雪峰山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24执683号 湖南雪峰山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四川道和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雪峰山生态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道和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1224民初19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保修义务,具体内容为:1.需维修工程:①防护网起点20米处的2处缺口;②玻璃栈道第3层保安点往山上走25米处的粗网未拉紧;③第3层第2个垃圾桶约50米处细网有2处缺口;④第3层探照灯右边往山上5米处粗网的开裂;⑤第3层探照灯位置细网连接处的缺口。2.需加固工程:玻璃栈道第3层前行30米处未采用锚杆固定,现松动需重新加固。3.需更换部分:①第2层转角处;②第2层凹陷处起距离保安点20米处及凹陷处至保安点细网、粗网、扣子大面积生锈;③第3层第2个垃圾桶处粗网、细网、扣子大面积生锈。4.需重做工程:①第3层玻璃栈道保安位后重叠部分的破损;②第3层凹陷处约2㎡未施工细网;③第3层探照灯右边往山上5米处细网破裂;④第3层第3个垃圾桶处破裂细网;⑤防护网细网收尾处的破损,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其义务,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