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11239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0375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0375元。
冻结期限壹年,自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