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清申88号
申请人:重庆前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707。
法定代表人:徐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男,住四川省内江市。
二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渝,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梅,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前卫计保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9号(合资装配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98460L。
法定代表人:梁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淄博计保互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市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265171243A。
法定代表人:荣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红,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重庆前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卫科技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前卫计保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前卫计保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后,虽然成立清算组因第三人淄博计保互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不予配合,导致无法自行正常开展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前卫计保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前卫计保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登记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公司股东为前卫科技公司、***、淄博计保互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智能高压电器、仪器仪表、传感器、节能变压器、电力互感、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装置、传感器式高压电能表,电力设备生产、电力材料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2月11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12民初18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前卫计保公司。淄博计保互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民终3103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淄博计保互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民再232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淄博计保互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2019年8月12日,前卫科技公司、淄博计保互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达成《前卫计保公司关于清算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等相关事项的决定》,由前述三位股东共同组成清算组,由梁朝晖(前卫科技公司)担任清算组组长,孟祥太(淄博计保互感器研究所)、孟宇航(***)为清算组成员,对前卫计保公司进行清算。同时,三方约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形成的法律文件,须经全体清算组成员一致同意后通过。如遇重大分歧,意见达不成一致,清算工作交由人民法院处理。
2020年10月12日,前卫计保公司清算组发布《致全体股东告知函》,主要内容为:因孟祥太对清算工作不配合,导致清算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对前卫科技公司的清算工作无法完成。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前卫计保公司被判决解散后,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因股东之间分歧,导致自行清算程序难以推进,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同时,前卫科技公司、淄博计保互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曾在2019年8月12日达成的《前卫计保公司关于清算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等相关事项的决定》约定,清算组自行清算过程中如遇重大分歧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时,清算工作由法院处理,故前卫科技公司、***作为前卫计保公司的股东,在自行清算程序难以继续推进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重庆前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前卫计保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雪梅
审 判 员 何 玉
审 判 员 周 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波
书 记 员 骆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