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5民初5428号
原告:重庆沛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土湾62-1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9251X。
法定代理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术洪、祝胤,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前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707。
法定代表人:黄四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波,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忠,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沛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前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沛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沛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沛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沛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卢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