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16102号
原告:重庆四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石碾桥村水井湾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65613680C。
法定代表人:***,重庆四道电气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森,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颖,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前宏仪器厂,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918924。
法定代表人:马玲,重庆市前宏仪器厂厂长。
被告:重庆前江仪表器件厂,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05821J。
法定代表人:马玲,重庆前江仪表器件厂厂长。
被告:重庆前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707。
法定代表人:徐猛,重庆前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446XA。
法定代表人:胡问鸣,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四道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前江仪表器件厂、重庆市前宏仪器厂、重庆前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四道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四道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国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刘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