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9民初11362号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00338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嘉德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7909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6,减半收取1123元,由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 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