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9民初11362号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00338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嘉德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7909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6,减半收取1123元,由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 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