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566号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00338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嘉德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7909C。 法定代表人王陆洲。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在未预交诉讼费用之前,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