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566号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00338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嘉德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7909C。
法定代表人王陆洲。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在未预交诉讼费用之前,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