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启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财保600号 申请人: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嘉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790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兀阳洋,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启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观音桥步行街**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357847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启昌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启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6615492020500226000707)。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 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