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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4245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3月4日签收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