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正瑞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正瑞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072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正瑞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正瑞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